发布时间:2025-02-08 05:14:38
根据沪建安质监【2012】43号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》
对进场预拌砂浆应进行外观检验(湿拌砂浆还应进行稠度检验),并在预拌砂浆外观、稠度检验合格后,按照《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》(DG/TJ08-502-2012)规定进行使用前质量复试,具体规定如下:
1、复试检验项目:
砌筑砂浆:保水率、抗压强度;
抹灰砂浆:保水率、抗压强度、拉伸粘结强度;
地面砂浆:保水率、抗压强度;
界面砂浆:14d常温常态拉伸粘结强度。
2、复试检验批量:
湿拌砂浆:同一生产厂家、同一品种、同一等级、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,每250m3为一个检验批,不足250m3时按一个检验批计;
干混砌筑砂浆、干混抹灰砂浆和干混地面砂浆:同一生产厂家、同一品种、同一等级、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,每500t为一个检验批,不足500t时按一个检验批计;
界面砂浆:同一生产厂家、同一品种、同一等级、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,每50t为一个检验批,不足50t时按一个检验批计。